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三五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曹賢慶
被 告 高士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兩造合意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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