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29號
TPDV,91,重訴,329,20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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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黃衛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
     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伍拾
     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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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