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黃衛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
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伍拾
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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