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黃衛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拾萬零玖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肆佰
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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