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13號
TPDV,91,重訴,313,20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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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黃衛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
     拾萬零玖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肆佰
     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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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