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480號
KLDV,99,司聲,480,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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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中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相 對 人 龔東生
      張雅文
      周阿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 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 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 按所謂訴訟終結,除本來意義即狹義訴訟終結外,如其在假 扣押或假處分後未提起本案訴訟者,宜從廣義解釋,包括執 行程序在內,如債權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 行之聲請或已另經其他債權人聲請調卷執行完畢,即與此所 謂之訴訟終結相當。另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三) 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 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為擔保假扣押,前遵本院 99年度全字第151號民事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下同) 370,000元之擔保金為擔 保,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 12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從 未聲請假扣押執行,並已撤回假扣押之聲請,請求返還提存 之擔保金云云。
三、聲請人提存上述擔保金後並未對相對人龔東生張雅文、周 阿明等人聲請假扣押執行,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當事人查詢 清單附卷可稽,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人 應可逕向提存所依規定手續領還擔保物而毋庸裁定,是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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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