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3169號
KLDV,99,司促,13169,20110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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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169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高翊婷即高琬琦
      張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翊婷即高琬琦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張素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71,343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
    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
    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高翊婷(即高琬琦)於民國97年05月01日起,並未
    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0,794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
    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張素蘭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3169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高翊婷,張│自民國097年0│至民國097年0│年息3.61%   │
│  │30794 │素蘭   │4月01日起  │9月0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4.7%   │
│  │   │     │9月02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高翊婷,張│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794 │素蘭   │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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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