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3101號
KLDV,99,司促,13101,2011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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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10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務 人 曾雯讌即曾燕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
  二九計算之利息,並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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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