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2755號
KLDV,99,司促,12755,2011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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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7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許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9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6,546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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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