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別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4號
KLDV,100,補,14,20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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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尚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嘉慧林國聰間請求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其對被告高嘉慧之金
錢債權關係,而提起本件訴訟欲實現其債權,故本件訴訟係屬「
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又查,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惟本件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可言,故應以原告就本件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即原告對被告高嘉慧之債權金額新臺幣380,219
元為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核算本件訴訟費用。
準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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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