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 告 欣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
乙○○○、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貳萬叁仟肆佰零捌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萬零柒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叁拾伍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玖
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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