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44號
KLDV,100,司促,744,2011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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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4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蘇鄭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鄭珠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
    1.本金債權:新臺幣165,370元。
    2.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
       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利息,延
       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2)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305元。
    3.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165,37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三)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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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