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潘昭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六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務人對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非本國人,請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居留資料;若
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
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
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
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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