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黃衛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貳拾玖萬元,折合銀元壹仟壹佰零玖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零玖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拾
叁萬貳仟玖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叁拾叁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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