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28號
TPDV,91,重訴,228,200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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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黃衛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貳拾玖萬元,折合銀元壹仟壹佰零玖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壹萬零玖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拾
  叁萬貳仟玖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叁拾叁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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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