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延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通綜合商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乙○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萬元,折
合新台幣陸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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