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91號
TPDV,91,重訴,191,20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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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延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通綜合商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乙○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萬元,折
     合新台幣陸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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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通綜合商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