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全節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68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全節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楊全節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以 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尤 以所犯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兼以衡諸客觀 常情,被告亦有因畏罪而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而予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0 年1 月13日),前 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0 年1 月14日 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