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交簡字,99年度,605號
KLDM,99,基交簡,605,201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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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基交簡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文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 頁所載「刑事第五庭法官」應予更正為「基隆簡易庭法官」。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 頁所載之「刑事第五庭法官」顯 係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前揭解釋 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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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