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4號
KLDM,100,聲,24,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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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姐 張賴梅首
被   告 賴護淵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違反保護令、恐嚇等案件,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之姊,因被告已與其妻離婚, 家中留有子女2 名,被告子女無人照顧,暫由聲請人照顧, 因聲請人並無收入,無法有效照顧被告子女,且被告有固定 職業,並無逃亡之虞,為此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云云。二、被告因被告賴護淵因犯家庭暴力罪之違反保護令、恐嚇等案 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因犯家庭暴力罪之 違反保護令、恐嚇等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違反保護令、 恐嚇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羈押,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 10日起執行羈押。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嫌家庭暴力罪之違反保護令 、恐嚇等犯行,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 一恐嚇犯行之虞,裁定自100 年1 月13日起羈押2 月。聲請 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上揭犯罪嫌疑仍 然存在,且起訴書記載被告係因酗酒而違犯家庭暴力防治法 之規定,為此本院將被告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 醫院鑑定被告有無因酗酒而犯罪,依刑法第89條規定,於刑 之執行前施以禁戒保安處分之必要,被告尚未接受鑑定,若 被告一旦具保停止羈押,難保是否會對其前妻為違反家庭暴 力之犯罪,且經本院電詢被害人凌雅玉、郭椿花,均擔心被 告會再到家中為不理智、搗亂、恐嚇之犯行,此有本院電話 紀錄表3 份在卷可稽,仍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恐嚇犯行之 虞,且自本次被告之行徑,可知其情緒控制管理能力不佳, 所為並造成被害人之恐慌,故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聲請意旨 所述聲請人係被告之姊,因被告已與其妻離婚,家中留有子 女2 名,被告子女無人照顧,暫由聲請人照顧,因聲請人並 無收入,無法有效照顧被告子女等事由,則非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所定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上述事由則宜由社 會福利機構處理被告子女之安置。另聲請意旨指,被告有固 定職業,並無逃亡之虞云云,然此並非本院羈押被告之事由 。此外,本件亦無其他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



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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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