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32號
CYDV,99,訴,732,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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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   告 三菱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翔
被   告 鄭文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請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利息起算日自支 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民國100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利息起算日為自100 年1 月27日起算,核其所為 ,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首揭規定,自屬可許 。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以「鈦捷有限公司」名義於98年11月 13日向原告購買柴油堆高機二輛(下稱系爭堆高機),並於 98年11月19日原告交機後即開立發票銀行為香港商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面額皆為新臺幣(下同) 462,000 元,兌現日期分別為98年12月19日、99年1 月19日 及99年2 月19日之支票三張(下稱系爭支票),總金額共1, 386,000 元,用以支付尾款,詎系爭支票陸續跳票無法兌現 ,致原告遭受財物損失。原告嗣後雖取回系爭堆高機,然係 因被告將之當給當鋪後由原告贖回,並非被告返還,被告不 得以原告取回堆高機即主張債務不存在,且被告也未還錢,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386,000 元,及自100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曾向其購買堆高機二輛,並開立系爭 支票用以支付尾款,而系爭支票因跳票均未兌現之事實沒有 意見,然被告已將系爭堆高機返還原告,並已給付10萬元給 原告,原告仍主張被告積欠1,386,000 元並無理由。並答辯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 條 定有明文;又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



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 ,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 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 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 號判例參照)(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11月13日以「鈦捷有限公司」名義向 原告購買柴油堆高機二輛,原告已依約履行於98年11月19 日交付堆高機予被告,被告旋即開立系爭支票3 紙予原告 ,用以支付尾款1,386,000 元,惟系爭支票經原告屆期提 示卻遭退票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3 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應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辯稱被朋友倒帳,遂將二輛堆高機當了70萬元,並打 電話通知原告,幫忙出10萬元,將堆高機贖回來,再還給 原告云云(見本院100 年1 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為原 告否認。經查,原告出售予被告之二輛堆高機遭被告典當 於上林當舖,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陳鳳翔於99年1 月22日代 被告清償76萬3 千元,取回二輛堆高機,此有原告提出之 上林當舖收款證明一份在卷可參。足證,系爭堆高機係原 告贖回,非被告返還,而被告給付之10萬元亦非清償對原 告之票據債務無誤,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 條 定有明文;又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 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 ,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 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 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 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係基於 票據關係為請求,而非基於買賣關係為請求,則被告既不 爭執票據債務,是基於票據之無因性,被告即不得拒絕付 款。
五、縱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依票載文義 負責,給付原告1,386,000 元,及自100 年1 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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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菱堆高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鈦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