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56號原 告 翁張素香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被 告 簡遠鐘 簡慈治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簡徐玉霞被 告 簡宏原 簡謙恭 簡紫瑜原名簡瑛慧. 簡惠珍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胡秋桂 23號之2被 告 洪郭慈上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洪聖恭被 告 簡德煌 號之2 簡竹男 簡文淵 181巷18弄25之4號 簡浚丞 號 簡榮林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複 代理人 李瑞偉複 代理人 丁維儀被 告 葉簡秋鑾(即簡木俊之繼承人) 簡春苗(即簡木俊之繼承人) 鄭簡秀英(即簡木俊之繼承人) 簡海冠(即簡木俊之繼承人) 簡秀雲(即簡木俊之繼承人) 簡秋純(即簡木俊之繼承人) 鄭登華(即簡木俊之繼承人) 鄭淑芬(即簡木俊之繼承人) 鄭世揚(即簡木俊之繼承人)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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