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25號
CYDV,99,訴,225,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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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黃立雪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楊瓊雅律師即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瓊雅律師即嘉義縣私立嘉南高級中學破產管理
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嘉義
縣東石鄉○○段湖底小段355號土地上面積966.1平方公尺第一層
至第五層RC造教室、走廊及第六層機電室、面積155.12平方公尺
第一層至第三層RC造走廊走廊、面積993.15平方公尺地下室、第
一層至第三層RC造教室、面積197.64平方公尺鐵架造車棚、面積
54.72平方公尺RC造警衛室拆除,並將土地交還原告,又上開土
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元,有土地登記謄
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70,133元〔計算式
:2,100×(966.1+155.12+993.15+197.64+54.72)=4,970
,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原告僅繳納14,365元,
尚欠35,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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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