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輝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本件係聲
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
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
徵收裁判費。又聲請人主張其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799,
674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 元,應
再補繳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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