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原 告 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丁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零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捌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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