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86號
TPDV,91,訴,86,200201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原   告 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丁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陸仟零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捌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1/1頁


參考資料
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