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263號
CYDV,99,司拍,263,2011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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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黃明月
相 對 人 許玉鈴(即許嘉雄之.
兼前一人之 張美雪(即許嘉雄之.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許富裕(即許嘉雄之.
相 對 人 許鳳芳(即許嘉雄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許嘉雄於民國79年6 月11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2年6月10日,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於79 年6 月12日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尚欠本金60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第 三人許嘉雄已於86年5 月22日死亡,相對人張美雪、許玉鈴許富裕許鳳芳為其繼承人,並已於86年12月5 日辦理繼 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各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土地登記謄 本三件、戶籍謄本六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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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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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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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大林鎮 │明和│ │780 │建│510.20 │3分之1 │ │
├──┼───┼────┼──┼───┼─────┼─┼──────┼───────┼──────┤
│002 │嘉義縣│大林鎮 │明和│ │759 │旱│213.11 │3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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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縣│大林鎮 │明和│ │762 │旱│96.05 │3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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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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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