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9號
CYDV,99,勞訴,9,201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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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張政育
訴訟代理人 雷美菊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千玉企業社即賴振亮
被   告 瀛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居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2 月1 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以書狀陳明所主張與被告千玉企業社即賴振亮間發生之契約(僱傭或承攬)之原因事實(例如:於何時與千玉企業社即賴振亮訂立契約或其他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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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瀛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