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閻麟英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947,605 元【計算式:15(系爭0037地號
占用面積、平方公尺)×46,65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
(系爭0038地號占用面積、平方公尺)×47,580元(每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61(系爭0041地號占用面積、平方公尺)×50,835
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 元 ,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