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4號
CYDV,100,聲,4,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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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宏志
代 理 人 陳志銀
相 對 人 楊慶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9 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 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 重訴字第14號卷證核閱無訛,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 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 用額,如主文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計算書):
┌────┬────────┬───────────┐
│編 號 │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
│ 一 │第一審裁判費 │61,390元 │
├────┼────────┼───────────┤
│ 二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37,200元 │
│ │費 │ │
├────┼────────┼───────────┤
│ 三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8,225元 │




│ │費及地籍圖謄本費│ │
├────┴────────┴───────────┤
│聲請人所支出訴訟費用額為106,815元,相對人應負擔之 │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6,81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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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