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90號
CYDV,100,繼,90,2011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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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楊李佳蓉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楊青霖(男,民國○○年○○月○○日生,生
住嘉義市○區○○里○○鄰○○○路25巷22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於民國99年11月01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其得
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民法第11
57條規定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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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