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蘇黃喜久
蘇煜昇
蘇昱霖
江晨毓
江濬安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蘇桂美
法定代理人 江萍璋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 月20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欄關於「蘇黃喜九」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黃喜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