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鄭淳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鄭清欽(男,民國41年7 月16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 鄰
○○路○段23巷15號)於100 年1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
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
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
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