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原 告 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賣客網路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捌仟玖佰捌拾陸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伍仟伍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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