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92號
TPDV,91,訴,692,200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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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元,折
  合新台幣叁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叁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㈣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㈤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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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