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暉股份有限公司、丁○○、丙○○、
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