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46號
TPDV,91,訴,646,20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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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暉股份有限公司、丁○○、丙○○、
  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
     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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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