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昶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昶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邱昶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裁判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9月、9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0年2月13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