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07號
TPDV,91,訴,607,20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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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   告 基弘商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登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仟玖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柒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陸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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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弘商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