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八號
原 告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愉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宇通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玖拾萬零柒仟伍佰柒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叁仟零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零柒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
捌萬玖仟零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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