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33號
CYDM,100,易,33,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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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勝發 37歲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919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梁勝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 罪 事 實
一、梁勝發前因業務侵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 上易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減刑裁定 為3月15日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嘉簡 字第1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上開2罪接續執行 ,於民國97年3月20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自97年8月1 日起至99年9月17日止,在址設嘉義市○區○○里○○路○ 段159號之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圓鼎公司),先後擔 任業務員、業務經理,負責招攬旅行團、請款、帶團、收受 旅遊團費,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家中積欠債務,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侵占之犯意,利用業務上向客戶收 取團費之機會,在如附表所示出團時間或前、後數日,向如 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團費後,原應將其業務 上所持有之團費繳回,卻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 入己,侵占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85,8451元。嗣於99 年 5月、7月、9月間,經圓鼎公司先後發現帳目不符,經向梁 勝發詢問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圓鼎公司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梁勝發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3號卷-下稱本院卷, 第27、48-52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圓鼎公司負責人吳靜 美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綦詳(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卷-下稱警卷,第6-9頁;99年度偵字第9190號卷-下稱偵卷 ,第19-20、92-95頁),復有被告99年5月17日、99年7月10 日切結書、99年10月3日承諾書、90萬元本票1張、圓鼎公司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基本資料查詢、員工人事資料卡、 代收團費表、收支總表、合約書、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 行程表、出團預算書、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出團準備單、



團體收支明細表、一日遊行程表、行程價格表、機票號碼名 單、參訪活動報名表、收據、參加人員名冊、借支單、住宿 表、預算單及報價表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1-17頁、偵卷 第23-45、51-88頁),是依上揭補強證據已足認被告於本院 所為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 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按數 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 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 犯,而為包括之1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 旨參照)。若二個以上之行為各自獨立,於時間上可明顯區 隔,且各該行為係分別遂行預期之犯罪目的,則其數犯罪行 為既基於不同之犯意,完成各自之犯罪目的,彼此互不干涉 ,即屬於數罪,而非接續犯。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嘉 義大學因為是同1個單位,有5個行程,我們收錢時沒有分哪 行程,是分好幾次收,1次可能收5、6萬元,可能其中含有2 個以上的行程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是被告如附表編號 5所示之犯行,利用向嘉義大學收取團費之機會,在同一地 點數次收取團費,且每次可能含2團以上之團費,並從中侵 占部分款項,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 行,為接續犯,屬包括1罪。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 之業務侵占犯行,各次收取團費之對象、地點不同,且犯罪 時間有先後次序可分,是被告每1次業務侵占行為均可成罪 ,客觀上係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難認係1個業務侵占行為 之持續動作,揆諸上揭判例,應非接續犯,檢察官認被告16 次業務侵占行為成立接續犯,尚有未合。被告所犯業務侵占 罪1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 上易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減刑裁定 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嘉簡字第1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上開2罪 接續執行,於97年3月2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業務侵占之犯 罪紀錄,猶未能悔改,因家中積欠債務之犯罪動機,行為之 手段,各次侵占之金額,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惟尚未賠償全部侵占之金額,暨被告家中有妻子、 3名子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 行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出團時間 │ 侵占金額 │論罪科刑部分│
├──┼────┼──────┼─────────┼──────┤
│ 1 │安泰人壽│97年12月20- │83,000元 │犯業務侵占罪│
│ │保險股份│21日 │ │,累犯,處有│
│ │有限公司│ │ │期徒刑柒月。│
├──┼────┼──────┼─────────┼──────┤
│ 2 │嘉義大學│99年8月6-7日│2,650元(起訴書誤 │犯業務侵占罪│
│ │附設國民│ │載為3,650元) │,累犯,處有│
│ │小學教職│ │ │期徒刑柒月。│
│ │員 │ │ │ │
├──┼────┼──────┼─────────┼──────┤
│ 3 │北斗家商│98年10月14- │6,000元(起訴書誤 │犯業務侵占罪│
│ │ │16日 │載為3,650元) │,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柒月。│
├──┼────┼──────┼─────────┼──────┤
│ 4 │梅山國中│98年11月18- │15,000元 │犯業務侵占罪│




│ │ │20日 │ │,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柒月。│
├──┼────┼──────┼─────────┼──────┤
│ 5 │嘉義大學│98年10月18- │46,978元 │犯業務侵占罪│
│ │澎湖之旅│19日 │ │,累犯,處有│
│ ├────┼──────┤ │期徒刑柒月。│
│ │嘉義大學│98年11月29- │ │ │
│ │臺東之旅│30日 │ │ │
│ ├────┼──────┤ │ │
│ │嘉義大學│98年12月13- │ │ │
│ │金門之旅│14日 │ │ │
│ ├────┼──────┤ │ │
│ │嘉義大學│98年12月19- │ │ │
│ │研究所 │20日 │ │ │
│ ├────┼──────┤ │ │
│ │嘉義大學│99年1月9-10 │ │ │
│ │研究所 │日 │ │ │
├──┼────┼──────┼─────────┼──────┤
│ 6 │臺中市篤│99年2月6-8日│172,000元 │犯業務侵占罪│
│ │行國小 │ │ │,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7 │嘉義縣派│98年11月14日│7,813元 │犯業務侵占罪│
│ │報職業工│ │ │,累犯,處有│
│ │會 │ │ │期徒刑柒月。│
├──┼────┼──────┼─────────┼──────┤
│ 8 │大成商工│99年1月31日 │6,500元 │犯業務侵占罪│
│ │ │至同年2月2日│ │,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柒月。│
├──┼────┼──────┼─────────┼──────┤
│ 9 │國泰人壽│99年3月25日 │112,450元 │犯業務侵占罪│
│ │股份有限│ │ │,累犯,處有│
│ │公司朴子│ │ │期徒刑捌月。│
│ │展 │ │ │ │
├──┼────┼──────┼─────────┼──────┤
│ 10 │國泰人壽│99年3月25日 │125,200元 │犯業務侵占罪│
│ │股份有限│ │ │,累犯,處有│
│ │公司民雄│ │ │期徒刑捌月。│
│ │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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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宣信國小│99年4月6-7日│34,600元 │犯業務侵占罪│
│ │ │ │ │,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柒月。│
├──┼────┼──────┼─────────┼──────┤
│ 12 │博愛國小│99年4月29-30│6,000元 │犯業務侵占罪│
│ │ │日 │ │,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柒月。│
├──┼────┼──────┼─────────┼──────┤
│ 13 │蘭潭國小│99年5月29-30│106,260元 │犯業務侵占罪│
│ │ │日 │ │,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捌月。│
├──┼────┼──────┼─────────┼──────┤
│ 14 │宣信國小│99年7月1日 │10,000元 │犯業務侵占罪│
│ │ │ │ │,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柒月。│
├──┼────┼──────┼─────────┼──────┤
│ 15 │水上國小│99年7月5-7日│10,000元 │犯業務侵占罪│
│ │ │ │ │,累犯,處有│
│ │ │ │ │期徒刑柒月。│
├──┼────┼──────┼─────────┼──────┤
│ 16 │吳鳳技術│99年9月7-10 │114,000元(起訴書 │犯業務侵占罪│
│ │學院休閒│日 │誤載為44,000元)(│,累犯,處有│
│ │觀光系 │ │被告母親於99年10月│期徒刑柒月。│
│ │ │ │6日代被告返還50,00│ │
│ │ │ │0元,於99年10月13 │ │
│ │ │ │日再代被告返還20,0│ │
│ │ │ │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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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858,45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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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