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太山
送達代收人 張樹萱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前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貳萬陸仟零玖拾捌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捌仟零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與其法定代
理人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