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基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432號
TPDV,91,訴,432,200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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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桃園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侯秉政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基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零叁仟叁佰柒拾肆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零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零叁拾陸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玖拾
     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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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