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1號
NTDV,99,訴,51,2011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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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金玟妤
      金聖凱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羅月圓
上 訴 人 金陳阿里
           1號3樓
      金旭伸
      金美君
           1號3樓
      金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世達即閒雲溫泉會館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73,
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968 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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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