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4號
NTDV,100,司拍,4,20110131,13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陳石錦雲即林盛勇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潘燈讚
相 對 人 潘桂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潘燈讚潘桂梅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補繳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㈢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㈣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