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陳石錦雲即林盛勇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潘燈讚
相 對 人 潘桂梅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潘燈讚、潘桂梅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補繳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
㈢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㈣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