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28號
TPDV,91,訴,328,20020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歐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吉修
  被   告 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春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1/1頁


參考資料
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