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歐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吉修
被 告 雙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春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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