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9年度,1197號
TNEV,99,南簡,1197,2011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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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程美繐
訴訟代理人 林昆堃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世雄
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律師
被   告 陳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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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