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58號
原 告 王宏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天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