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9年度,755號
TNEV,99,南小,755,20110117,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755號
原   告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瓘傑
訴訟代理人 黃茂彰
被   告 大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朝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營業所設「新北市龍潭區」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龍潭鄉」;原告訴訟代理人住所「新北市八德市」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八德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1/1頁


參考資料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方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