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14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李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41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吳怡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9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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