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峯亨住臺北市○○.
被 告 林晏辰即林雨賢即林.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1月2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魏呈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魏呈州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呈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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