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68號
TPDV,91,訴,168,20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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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寧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富水電冷氣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零捌仟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貳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零叁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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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富水電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