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 告 愈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寧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富水電冷氣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零捌仟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貳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零叁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