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05號
上 訴 人 張季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聯勤兵工整備發展中心及國防部聯合後
勤司令部間退伍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1日本院99年
度訴字第190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 第1 項「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
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
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
費用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