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林復宏律師
複代理人 林涵天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王雪娟律師
廖士毅律師
被 告 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賜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
為之簡易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伍元由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9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 12號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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