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蔣佩賢
劉彥君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相 對 人 紫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 薪資明細、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會議紀錄 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資料無誤。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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