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25號
TPDV,91,訴,125,2002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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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義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宙
  訴訟代理人 陳慶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西雅圖極品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零貳仟陸佰叁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叁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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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西雅圖極品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