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義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宙
訴訟代理人 陳慶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西雅圖極品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零貳仟陸佰叁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伍仟陸佰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叁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媛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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